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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达膜科创IPO:实控人控股公司“哭穷”欠38万不还

原标题:三达膜科创IPO:实控人控股公司“哭穷”欠38万不还

  作者|价值线研究员 金科

  对于一家拟上市公司的实控人来说,38万并不算多。但三达膜实控人蓝伟光控股的一家公司,因为拖着38万长期不还,让自己的弟弟上了“老赖”名单,这到底是能力问题,还是诚信问题?

  9月25日,上交所披露科创板上市委2019年第29次审议会议公告,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达膜)将在10月10日上会。

  由新加坡退市的三达膜,此前曾有IPO被否经历,2014年,三达膜向证监会递交了上市申请,拟公开发行不超过8347万股,募资11.60亿元。2017年12月,公司在苦苦等待四年后,却没有等来好结果,公司IPO最终被证监会否决了。

  科创板的出现让公司似乎看到了一缕上市的曙光。但价值线研究院发现,三达膜或存在较严重的信息披露遗漏问题:

  由三达膜实控人100%控股的一家企业——四平市三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达科技),因为还不上38万欠款,上了失信人的名单,三达科技法定代表人兰春光(三达膜创始人蓝伟光之弟)变成了老赖。蓝伟光的妻子,公司实控人之一的陈霓,也在三达科技担任董事。

  三达膜招股书中对这一点却只字未提。

  实控人控股公司欠38万“哭穷”,

  经济困难,无法履行。

  价值线研究员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时,发现了一则《吉林市江北水泥管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平市三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这份文件显示,2003年四平市污水处理厂截留干管工程材料采购经公开招标后,评标委员会评定吉林市江北水泥管制造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标价为人民币:2260700元。2007年8月16日四平市污水处理厂与三达科技签订了《资产收购合同》,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为由三达科技直接代政府支付给四平市污水处理厂的债权人。

  根据2007年12月5日四财城【2007】436号“关于对四平市污水处理厂有关债务情况的批复”文件,原四平市污水处理厂仍欠吉林市江北水泥管制造有限公司材料款893240元。2008年1月15日四平市污水处理厂与被告四平市三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支付四平市污水处理厂债务的约定》,由三达科技偿还欠款。

  2008年1月25日三达科技给付51万元,尚欠吉林市江北水泥管制造有限公司材料款383240元。吉林市江北水泥管制造有限公司多次催要,但三达科技拒不给付。本案第三人并非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其已多次向被告催讨,基于三达科技目前存在经济困难,无法履行。

  这份文件还显示,截止到2016年3月11日,三达科技尚欠原四平市污水处理厂债权人债10,367,259.61元。

  这家因为经济困难,无法偿还区区38万元债务,向法院卖可怜的的三达科技,和拟上市的三达膜公司之间关系匪浅。招股说明书显示:三达科技是由实际控制人通过新加坡三达投资间接持有其100.00%的股权的企业。

  百度信誉显示,四平市三达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兰春光,董事为CHEN NI,主营业务为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根据三达膜的招股书,兰春光正是三达膜董事长LANWEIGUANG(蓝伟光)的亲弟弟, CHEN NI(陈霓)是LANWEIGUANG之妻。蓝伟光和陈霓夫妇共为三达膜实控人。

  更早的资料显示,三达科技的首任董事长为陈冠胜,2016年-2018年曾在三达膜担任副总经理。

  这样背景的一家公司,真的没有办法还上区区38万元的欠款?三达膜招股书显示,仅2018年的税前年薪,LAN WEIGUANG就高达141万, CHEN NI为77万。

  这到底是能力问题还是诚信问题?

  实控人亲弟弟成老赖

  正是因这38万元未还,三达科技和其法人代表兰春光变成了“老赖”。

  2017年底,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发布了《吉林市江北水泥管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平市三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称:

  1、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报告了财产情况。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无存款、证券等信息,被执行人房产已被查封。

  3、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将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4、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关于实控人控股公司及其亲弟弟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一事,招股书却只字未提。是这38万元的数目太小,不值一提吗?

  而价值线研究员还查询到,兰春光和三达科技欠钱不还被强制执行也不是首次了。

  中国人民法院网上刊登的(2015)厦执字第01057号显示:

  依法强制执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厦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书》所作出的第一项判决,即:

  1.责令被申请人兰新光、兰春光、四平市三达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人姚明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玖佰伍拾贰万柒仟壹佰贰拾叁元(¥9,527,123.00元);

  2.责令被申请人兰新光、兰春光、四平市三达科技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于三达膜科创板IPO进程中的更多问题,价值线研究员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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