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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治理的系统化理论框架

  合作治理借鉴了公共管理的不同实践和研究领域。本文将一套概念框架、研究成果和实践知识集成并扩展为一个合作治理的综合框架。框架指出一组相互嵌套的维度,包含一个宏观系统情境、合作治理机制,以及能够在系统之间产生影响和适应性的内部协作动态和行动。该框架为定位和探索跨界治理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提供了一个广泛的概念图景,包括基于政策或项目的政府间合作、与非政府利益相关方和以地方为基础的区域合作以及公私伙伴关系。该框架整合了个人动机和集合行动障碍、协作性社会学习、冲突解决过程以及跨界协作的制度安排等知识。它是一个一般框架,可用于不同规模、不同政策领域和不同复杂程度的分析。

  合作治理因应于单一主体无法解决的动态、复杂的棘手问题(wicked problems)而生,又反映了网络化、多边性治理情境的内生性变革,并且根植于公私伙伴关系、适应性治理等管理实践中。

  Emerson与Nabatchi梳理并整合了广泛的理论,开发了合作治理系统框架,起初发表于JPART,其后于论著中做出了修改和完善,并加入了大量的案例研究予以支撑。

  图示即修改后的概念框架。框架整体上采取椭圆形架构和循环流程,不同于最初的正方体和齿轮形态,表示其对当前流行的动态性、非线性和迭代性思维的迎合。最外层代表系统情境(system context),包括、法律、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等等因素。

  作者认为,将合作定义为个体、多样与自主的行动者,达成内部共识,并通过外部网络解决复杂问题是理解合作治理的关键。她们将合作治理定义为:一种为实现公共目的而吸收跨组织、跨部门跨层级的行动者,并进行政策制定与管理的过程与结构。作者的核心贡献是开发了一个整合性的合作治理系统框架(CGRs)。

  这一治理系统作为一个特定的模型或系统,反映出一个长期流行的行为与活动模式具有四个特点。第一,CGRs不同于私人或组织学取向,更倾向于公共政策与公共服务;第二,CGRs中的行动者或组织是自主的、具有异质性利益诉求的;第三,CGRs不致力于识别简单、短期合作规则,而是倾向于长期、制度性、过程性的规范与规则;第四,CGRs关注于行动者的反复、长期互动,而不是单次、短期行为。

  与其他合作治理理论进行比较,可以更方便我们理解Emerson等人的贡献。首先,作者借鉴了新制度主义理论,例如奥斯特罗姆解释自治的制度分析与发展(IAD)框架,强调多元主体为了实现合作,必须开发、监督并实施参与规则,并且建立非正式的规范与信任,最终为集体行动创造条件。在本体论方面,作者使用社会生态系统(SES)理论修正IAD框架,强调治理系统是由环境与制度间动态、复杂、持续的交互与调试而形成的。

  与此同时,作者又通过社会网络理论理解微观交互与联结,从而超越了制度安排视角,使其可以进一步理解导致CGRs效益异质性的微观原因。CGRs框架中的原则性参与要素(Principled Engagement)来自于支持联盟理论,认为合作治理即是形成广泛的联盟,并引发建立共识的过程,并将持续的公平分配与领导力加入了概念框架。作者还考虑到了协商过程中认知与行为因素,借鉴了博弈论、心理学、行为经济学等等。在整体架构上,采取对治理过程的功能性理解,即治理结果依赖于治理过程,而治理过程又被初始条件、制度设计与领导力所决定。

  在自发系统(self-initiated)中,参与者由一系列核心利益相关者所激励并产生集体行动。在独立召集系统(independently convened)中,一个自主性的第三方党派召集参与者并规划交往过程。在外部规划系统(externally directed)中,具有充分权威与资源的外部实体激励并授权参与者进行预设的活动。在这种路径依赖的类型学中,政策挑战和决定性权威构成了区分的条件,诸如领导力、初始架构、主体意愿、群体自主性都是区分要素。

  Emerson与Nabatchi所开发的框架代表了西方学者将合作治理视为复杂、动态的多层系统,关注治理的环境、条件,结构与过程,约束与结果的研究路径,整合了此前多学科、多视角的研究范式,为治理实践提供了全方位的解释要素。尽管她们的合作治理理论仍是根植于西方历史与制度基础,其中的系统思考与规范价值仍值得我们构建本土化合作治理理论有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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