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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让您秒懂教育领域基本概念——营利与非营利、普惠与非普惠

  此前,本号发表了《响应国家号召办教育,湖南已有27家营利性高中,居全国首位》一文。对于此文,读者们讨论激烈。就讨论的主题看,主要是“私立学校都是要营利的”、“私立高中都是营利性(盈利性)的”、“教育、医疗、国防等领域就不应该向私有资本开放”、“政府应该加大对教育的投入”等等。

  这些主题有的很宏大,比如“教育、医疗、国防等领域应不应该向私有资本开放”,有的则很小,属于对基本概念的理解存在偏差。对于宏大的主题,限于本人能力和本号的定位,在此不作讨论。但对于很小的主题,比如一些核心概念理解上的偏差,我觉得还是有必要写篇小文章讲一下。事实上,在从事教育行业研究的近三年内,我也不断遇到一些亲朋好友,甚至行业内的人士——有些还是高知——关于教育领域一些基本概念的疑问,这让我觉得写作此文更有必要。

  就学校的举办者类型来看,按大类看,中国目前的学校或幼儿园分为教育部门办、政府其他部门办(比如军队办、建设局、财政局、人社局)、事业单位办(比如一些协会办)、集体办、企业办、中外合作办和社会力量办。其实,举办者的类型反映的是学校或幼儿园的出资的主体不同,其主管部门除了技校的为人社部门以外其余基本都是教育部门。

  狭义地看,只有教育部门办的学校或幼儿园才为公办学校或公办幼儿园。广义上讲,教育部门办和政府其他部门办以及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办、集体办、国有企业办都可以归位公办这一类,因为这类学校的出资人多半靠政府财政拨款。

  相比之下,私人资本办学就比较容易理解,这类主要是指个人或私有企业为主体的出资,这业上是通常意义上我们理解的私立学校或幼儿园。

  在管理学奠基人德鲁克眼里,学校跟企业一样,是一个社会组织,其存在的目的和企业一样都取决于组织外部而非内部,但其存在的目的,发挥的作用不一样。在此,让我们重温德鲁克关于企业、学校、医院使命的经典论述:

  企业的存在就是为了向顾客提供商品和服务,为社会提供经济剩余,而不是为了向员工和管理者提供职位,甚至不是为了向股东提供股息。

  学校的存在不是为了教师,而是为了学生,忘记这一点的管理当局,只会管理不善。学校经营的成果是学生学有所成,并在10年之后学有所用,至于组织内部,一切都是成本。

  教育领域属于特殊的领域,承担着统治者向人民灌输其意识形态的使命和一个民族未来如何发展的更好的艰巨任务,世界上绝大数国家都对教育领域进行较为严格的管制,但是为未来社会的发展培育人才又是一件非常烧钱的事情,单靠公共财政无法完全负担,且在监管不严的情况下也容易出现资源错配和,因此,为了更好地发展教育,很多国家也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中国也不例外。

  但根据马克思的理论,资本又是逐利的。如果让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去兴办教育,却不允许其像企业一样追逐利润,这会让进入教育领域的资本无法上市,无法合法取得经济回报,无法退出,从而打击资本兴办教育的积极性。

  在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通过之前,中国所有的私立学校或幼儿园都是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采用的会计制度、需要缴纳的税费也跟企业不一样,也不能像企业一样去资本市场上市,因为公司法要求上市的主体须为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即民办企业法人。而且在民促法中也允许社会资本兴办教育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不过什么程度的回报属于“合理回报”就是一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困境,2016年11月份,全国修订通过了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允许社会资本兴办可以教育,且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法人,但是义务教育领域(小学和初中)不得登记为营利性。

  在一般民众眼里,“营利”与“盈利”是一样的。其实二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从词性上来看,《现代汉语大词典》将“营利”定为“动词”,意为“谋求利润”,而将“盈利”定为名词,意为“企业经营,扣除成本后获得的利润”。

  教育领域关于“营利”与“非营利”的讨论在2016年11月后开始升温。对于一般民众而言,可以简单这样理解: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教育企业或者学校都是营利性,哪怕其实际经营是亏损的,其也是与公司一样的企业,需要遵守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经营。而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民办学校都是非营利性的,哪怕其实际上赚了很多的钱,其也是非营利性的,采用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享受公办学校一样的税收、水电、土地等优惠政策。

  对于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其经营的成果,或者说扣除成本后的利润,则叫做“结余”。而则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学校,其扣除成本后的利润则叫做“盈利”。

  另外,从法律上讲,只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学校或教育企业才可以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发行股票进行公开募资、上市。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民办学校,无论其结余多么丰厚都无法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上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目前已在香港资本市场、美国资本市场上市的内地教育企业都是通过VIE协议控制等方式进行上市,上市的主体并不是“民办非企业法人”这个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尽管民办教育促进法已对民办学校的收费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普通民众仍然感到民办学校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其费用均很高昂,而且其收费的高低也不取决于其性质本身是否为营利性,而是取决于这个学校的办学质量和社会声望。其实,当地主管政府部门对于所属辖区民办学校的收费基本上采取的已是报备制度,即不进行核准,这跟以前有很大的区别。

  这个是专指幼儿园的。简单地讲,所有的公办幼儿园、集体办幼儿园以及政府其他部门办幼儿园均属于普惠型幼儿园。普惠普惠,就是普及惠及普通大众的意思,体现在费用上就上收费低廉。因为财政有拨款,承担了老师们的工资和幼儿园的运营成本。

  一部分享受政府财政照顾的民办幼儿园也是普惠园,关于普惠型幼儿园全国多个地方政府均有相应的配套文件出台。这类园所的收费向公办幼儿园看齐,在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上适度上调一个幅度,并接受政府的收费监管以及其他政策照顾(比如房租、政府购买服务等)。

  坦白地讲,这是一个让人很难回答的问题。这是因为这个问题潜藏着一个陷阱,那就是什么叫作“好”,什么叫“不好”。

  对于民办学校的性质来看,营利与非营利的区别,我在此说下我的一点理解。“营利与非营利”的核心区别其实并不在于简单的去哪个部门登记注册,采用哪一套会计制度,以及是否像企业一样缴纳相关税费。其最为核心的区别在于,国家从法律上让举办者的目标更为纯粹一点,如果想追求利润,那就去做营利性的学校,完全按照市场、公司的路子去做学校,去经营一所学校,不要再想着又想去赚钱,又要享受政策上税收优惠。

  按照企业、公司发展的逻辑去做学校并没有什么不妥。我在《资本做教育:究竟该关注什么,思考什么?》一文中已经说过:无论一所学校登记为营利性的企业法人还是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法人他都必须围绕“学校的使命”去经营,否则都会管理不善,经营不良,而学校的使命,也就是说它存在的目的就是德鲁克所说的:学校的存在不是为了教师,而是为了学生。学校经营的成果是学生学有所成,并在10年之后学有所用。

  如果学校背离了这个存在的意义,比如一所营利性的学校去追求短期的利润,提高学费,压低教师工资,同时又没有教学质量,那么这所学校在社会上存在的时间肯定是短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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