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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九大行业解读(一)

原标题:《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九大行业解读(一)

  2018年4月2日,国家统计局颁布了新修订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本次新修订的分类标准,结构变化大、涉及范围广,将以“互联网+”为依托的文化新业态及时纳入统计范围,是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的重要成果。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培训,加强学习、深入研究,充分认识此次分类修订的重要意义,尽快熟悉新的行业分类方法和类别结构,切实掌握行业类别调整内容和代码,真正做到吃透标准、心中有数,为有效开展文化产业统计工作打好基础。为学好用好《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特编发本专题。

  1.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持续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提供统计保障,建立科学可行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制度,制定本分类。

  2.本分类为反映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生产活动提供标准分类依据,为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提供统一的定义和范围,为发展文化产业、推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提供统计服务。

  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具体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和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活动。‚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

  1.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本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为基础,根据文化生产活动的特点,将行业分类中相关的类别重新组合,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派生分类。

  2.兼顾文化管理需要和可操作性。根据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本分类在考虑文化生产活动特点的同时,兼顾文化主管部门管理的需要;同时立足于现行统计制度和方法,充分考虑分类的可操作性。

  3.与国际分类标准相衔接。本分类借鉴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统计框架—2009》的分类方法,在定义和覆盖范围上与其衔接。

  本分类采用线分类法和分层次编码方法,将文化及相关产业划分为三层,分别用阿拉伯数字编码表示。第一层为大类,用01-09数字表示,共有9个大类;第二层为中类,用3位数字表示,共有43个中类;第三层为小类,用4位数字表示,共有146个小类。

  1.本分类建立了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对应关系。在本分类中,如国民经济某行业小类仅部分活动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则在行业代码后加“*”做标识,并对属于文化生产活动的内容进行说明;如国民经济某行业小类全部纳入文化及相关产业,则小类类别名称与行业类别名称完全一致。

  2.本分类全部小类对应或包含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相应的行业小类中,具体范围和说明可参见《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

  3.本分类01-06大类为文化核心领域,即: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07-09大类为文化相关领域,即: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

  新闻信息服务包含新闻服务、报纸信息服务、广播电视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4个中类,具体如下:

  指广播节目的现场制作、播放及其他相关活动,还包括互联网广播。(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8710)

  指有线和无线电视节目的现场制作、播放及其他相关活动,还包括互联网电视。(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8720)

  指IP电视、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集成播控,还包括普通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控。(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8740)

  指互联网中的特殊站点,专门用来帮助人们查找存储在其他站点上的信息。(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6421)

  包括网上新闻、网上软件下载、网上音乐、网上视频、网上图片、网上动漫、网上文学、网上电子邮件、网上新媒体、网上信息发布、网站导航和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6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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