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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曝西安一学生群内粉丝以发红包引导网络暴力 学校:该生早已毕业

  12月25日上午,有网友发微博爆料“西安一学校网络群以发红包形式引导网络暴力。”该事件已引起西安网安部门关注,辖区派出所也已经介入调查。

  爆料中说:“24日晚上,西安轨道交通学校近500群里竟然上演如此一幕,令人发指!某明星粉丝以发红包形式,公然引导群内成员集体实施网络暴力,在近500人的网络大群里诱导群成员公然诅咒李振宁先生,实在恶劣至极!希望有关方面重视此事。”

  从爆料提供的网络截图来看,这是在标注为“西安轨道交通学校(485人)”群内,有人发了一个红包,上面写着“李振宁死了”,后面有五六人陆续跟发“李振宁死了”,还有一位标注为管理员的说“谢谢群主”,并问“是不是应该回个礼?”发红包人称“你说句李汶翰最帅吧”。

  对于上述事件,有网友@西安轨道交通学校,质疑学校为什么不管?并@西安教育、陕西省教育厅等部门,希望引起关注。

  还有网友质疑群主为何不制止,有人说“就不能好好做个理智粉丝吗!还都是些学生”。而对于两位艺人,多人表示不知道是谁。网友还搜索出了发红包者的微博名为“花果山下你和我”,面对质疑,其称自己“毕业八百年了,已经工作了,指望学校管我?”言语中脏话频频。

  当日上午,华商报记者将此事反映给西安市公安局网安支队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已经予以关注,

  25日下午,华商报记者从西安轨道交通学校了解到,这位在群内发红包的网友确实曾经是该校学生,2014年入学,2017年毕业,已经毕业2年多了。校方称,该学生的行为纯属个人行为,群是其个人自行建立,与学校无关。据悉,目前学校所在的斗门派出所、街道办均已介入调查。

  校办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学校学生有9000多人,这个群只有400多人,并非学校创建,是这位已经毕业的学生以个人名义建的群,其本人是群主,其个人行为与学校无关。25日下午,辖区斗门派出所、斗门街道办等部门均已关注此事,到学校调查情况,校方也进行了核查回复。学校和派出所均与该学生取得联系,目前派出所已经介入调查处理,学校积极配合。至于该学生的年龄性别,工作人员表示不便透露,因是初中毕业入校,年龄可能只有十岁。校方同时表示,今后仍将继续加强对学生网络行为的引导和教育,共同创造干净安全的网络环境。

  昨晚7时许,网友“花果山下你和我”发帖称:“对于本次事件,纯属个人行为,没有想到事件的严重性,我对我的粉丝和关注我的人表示致歉”。同时称“对方长期辱骂人肉我对我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请停止你们的行为!”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该名粉丝公然在近500人的微信群里通过发红包的方式诅咒他人死亡,是对他人人格权的蔑视,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受害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若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之规定,要求侵权人(该名粉丝)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同时,该名粉丝的恶意诅咒侵权行为,已经在网络上造成了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之规定,将面临治安处罚。

  “如果这名粉丝同时还是群主,更应担负起法律和道德责任,对自己的言行有更高的要求。”赵良善表示,群主作为管理者,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之规定,应当承担管理责任,其纵容群成员通过发红包的方式诅咒他人,公然侵犯他人名誉,导致事件发酵,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属于管理失责,构成共同侵权,也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同样,如果群成员行为构成治安处罚或者刑事犯罪的,群主对此也存在间接故意,承担与之对应的责任。

  今年,安康的张某作为群主,当群成员发布虚假信息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被拘留10日,发布者同样被拘留10日。

  张某是安康市汉滨区某村联络群的群主,5月11日,群成员李某某在张某任群主、拥有117人的微信群里,发布民警处置拆迁该村复合肥料厂事件现场照片和部分视频、“”虚假信息,引起不良评论,在社会和村民中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影响。

  门认为张某作为群主,对李某某等人发布的片段信息、虚假信息以及在群中讨论如何在其他网络平台发布片段虚假信息等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于5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某、李某某分别行政拘留10日。

  群主张某不服,将门告到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近期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等人在村联络群中发布片段照片和视频,编造虚假信息,混淆视听,煽动群内成员的不良情绪,属于寻衅滋事行为。张某作为联络群的建立者、管理者,负有群组管理责任,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任由成员发布片段、虚假信息,其行为与发布虚假信息成员的行为共同构成违法行为。张某作为共同违法行为人,对其行为亦应按照寻衅滋事行为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对于网友“花果山下你和我”的不当行为,有门人士认为,也可按照寻衅滋事进行处理,目前还在等待最后的调查结果。 华商报记者 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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