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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说新语丨排放召回新规促进汽车产业绿色转型

市说新语

夏金彪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规定》将从7月1日起实施。

自我国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来,城市的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连续下降。不过,仍有不少城市的空气质量仍未达标,其中机动车污染是许多城市大气污染治理面临的挑战。

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72亿辆,其中汽车2.81亿辆;全国70个城市汽车保有量超过100万辆。2019年,全国机动车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等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为1603.8万吨。汽车是机动车大气污染排放的主要“贡献者”,其排放的CO、HC、NOx和PM超过90%。

近年来,中国的新车排放标准在6年内迅速从国Ⅲ迈向了国Ⅵ,从源头上有效减少了机动车的排放。此外,我国还针对在用车出台了黄标车淘汰、油品升级等措施,但在用车的超标排放问题仍十分突出。

据了解,为解决机动车尾气排放问题,欧美等发达国家从主要监管新车的排放标准转移到更为关注在用车的排放达标问题,要求车主和车辆制造商承担应有的责任,一方面对在用车定期检查维护,另一方面对企业合规进行严格监管。早在数十年前,欧美等发达国家就对尾气不达标的机动车实施排放召回制度。

此次《规定》给出了我国排放召回的三种具体情形:一、由于设计、生产缺陷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二、由于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三、由于设计、生产原因导致机动车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或不合理排放。

《规定》指出,生态环境部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中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可以对机动车生产者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对排放零部件生产者进行调查。

《规定》强化了法律责任的执行,明确机动车生产者或经营者违反《规定》相关义务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相比安全召回罚则要求,去掉了“逾期未改正的”前提条件,提高了《规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有利于提升召回监管效力。

《规定》同时规定,将责令召回情况及行政处罚信息计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该条款直接关系到生产者的品牌形象和信誉度,目的是增强企业质量诚信意识,一定程度上也可弥补《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处罚额度受限的不足,敦促企业积极履行召回义务。

业内人士认为,短期来看,排放召回成本可能高于汽车安全召回,短期会给部分排放技术水平较低的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和品牌压力。但从长期来看,《规定》会促使汽车行业更为重视排放技术研发,倒逼企业主动进行技术升级。

可以预见,随着《规定》的实施,传统车企将加强排放相关的研发与测试,生产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产品,同时促进传统车企加快绿色转型,开发新能源汽车。对于传统车企而言,排放召回制度的实施将会使其承担更多碳排放成本,而生产新能源汽车则可以通过碳交易来获取超额利润,有利于推动新能源汽车行业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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