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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加快发展租赁住房:不设收入门槛,租金年涨幅不超过5%

来源:澎湃新闻

为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10月13日,安徽省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实施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无房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供应,原则上不设收入线门槛。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小户型比例不低于80%。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项目市场租金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同比例调整,年涨幅不超过5%。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面向社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一次性收取租金最长不超过1年、押金不超过1个月。承租人不得破坏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不得转变租住用途。

根据《实施意见》,“十四五”期间,合肥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5万套/间,原则上年度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按不低于出让住宅用地供应面积的10%确定,力争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达到30%以上。到2025年,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建立,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住房突出问题基本解决。

首提“实物和补贴”并行

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主要包括实物供应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通过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以及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盘活的存量房源筹集。可将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闲置的安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主要包括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和人才安居住房租赁补贴。

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表示,政策首提“实物和补贴”并行,保障方式更灵活。《实施意见》中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可采用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将已享受公租房、人才安居房货币补贴的特定人群纳入范围,该批租客也可选择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在做好政策衔接的同时,有利于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效率,其他城市可借鉴参考。

《实施意见》兼顾了经营可持续性,租赁企业参与更积极。《实施意见》提出在对象选择上,明确“政府保基本、租金可承受、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并提出“租金标准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同比例调整”、“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面向社会出租”,可以提升租赁企业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合理盈利的预期,减轻租赁企业的运营压力,有效提升租赁企业的参与度,同时设置闲置土地建设项目的最低规模门槛,有利于推进租赁企业规模化发展。

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补缴土地价款

《实施意见》包括了土地、财政、税费、金融、公共服务等支持政策。

具体看,在土地支持政策方面,1.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支持合理利用闲置的公共设施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当独立成栋、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或不少于50套(间)。

来源:澎湃新闻

为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10月13日,安徽省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实施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无房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供应,原则上不设收入线门槛。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小户型比例不低于80%。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项目市场租金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同比例调整,年涨幅不超过5%。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面向社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一次性收取租金最长不超过1年、押金不超过1个月。承租人不得破坏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不得转变租住用途。

根据《实施意见》,“十四五”期间,合肥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5万套/间,原则上年度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按不低于出让住宅用地供应面积的10%确定,力争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达到30%以上。到2025年,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建立,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住房突出问题基本解决。

首提“实物和补贴”并行

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主要包括实物供应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通过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以及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盘活的存量房源筹集。可将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闲置的安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主要包括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和人才安居住房租赁补贴。

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表示,政策首提“实物和补贴”并行,保障方式更灵活。《实施意见》中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可采用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将已享受公租房、人才安居房货币补贴的特定人群纳入范围,该批租客也可选择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在做好政策衔接的同时,有利于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效率,其他城市可借鉴参考。

《实施意见》兼顾了经营可持续性,租赁企业参与更积极。《实施意见》提出在对象选择上,明确“政府保基本、租金可承受、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并提出“租金标准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同比例调整”、“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面向社会出租”,可以提升租赁企业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合理盈利的预期,减轻租赁企业的运营压力,有效提升租赁企业的参与度,同时设置闲置土地建设项目的最低规模门槛,有利于推进租赁企业规模化发展。

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补缴土地价款

《实施意见》包括了土地、财政、税费、金融、公共服务等支持政策。

具体看,在土地支持政策方面,1.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支持合理利用闲置的公共设施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当独立成栋、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或不少于50套(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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