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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社会热点的意义最高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二2015

关注社会热点的意义最高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二2015九、关于执行之诉问题执行之诉是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设立的制度,涉及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也涉及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体系协调,非常复杂,有很强的理论性,实践操作难度也比较大…

原标题:关注社会热点的意义最高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二2015

九、关于执行之诉问题

执行之诉是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设立的制度,涉及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也涉及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体系协调,非常复杂,有很强的理论性,实践操作难度也比较大。近年来执行之诉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已经成为民事审判的热点和难点。最高法院民一庭目前正对这个问题进行调研,相关司释制定工作也已经提上日程。应该说我们的研究还不成熟,我谈点个人意见。

第一,要明确执行之诉的目的。案外人执行之诉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诉讼排除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审查的关键点有两个:一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真实的实体,主要是物权,当然也包括部分优先权。要注意的是,在审理执行之诉中,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都要查清实体的性质和归属。对于能否允许当事人不提执行之诉,另行起诉确权的问题,最高法院在《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行的若干意见》中明确,的查封排除了其他法院关于该查封物的另案确权。执行复议司释也,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不予支持。因此,从目前来看,不宜再允许当事人另案确权。二是案外人享有的实体能够足以排除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这个判断标准比较复杂,我想,对这个问题思要开阔一些,执行复议司释对此作出了一定的总结和,但还不全面,尤其是我们还要进行实体法上的专门研究,不仅要认定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物权、优先权,还要对该与被执行人对争议标的享有的进行优劣的比较。比如租赁权,虽然被执行人对标的物享有物权,但是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承租人仍可以其租赁权提出执行之诉。普通债权一般不具有优先效力,但是也需要对债权关系作出判断。例如,被执行人提出房屋归自己所有,但经审查,被执行人占有房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即使案外人享有的是一般债权,也可以阻却执行。所以,判断是否存在能够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的实体,要综合分析人和申请执行人各自的性质和效力边界,根据相关法律、司释进行全面判断。

第二,关于刑民交又问题。司释用多个条文对民间借贷中涉及的刑民交叉问题进行,对指导司法实践起到了重要作用。当然,我们也了解到,这个问题非常复杂,从各地审理的案件情况看,的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存款等经济犯罪之间的界限多有交织。如何划定与非法之间的合理界限,需要进一步探索。要准确适用司释第五条的,不能机械地将所有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一律以驳回起诉处理,对先刑后民原则要严格审慎适用。举个例子,只有在借贷行为本身可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存款或集资诈骗犯罪的,才能适用该解释第五条的,但是如果吸收非法存款或集资诈骗后又转贷的,对这种转贷产生的纠纷虽然与犯为有,也要按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七、关于涉农案件的审理问题

第二,要注意执行之诉的范围。案外人执行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诉讼标的具有复合性,要注意区分。要认识到,案外人执行之诉针对的是对特定执行标的的执行行为,案外人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并无,而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的是生效裁判,认为生效裁判本身存在错误。实践中,应当根据案外人的主张与原裁判之间的关系,准确认定是属于审判监督程序还是执行之诉。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检验和情况反馈,就民间借贷司释在理解和适用中比较集中的问题,我谈几点意见:

第三,关于工程价款结算问题。要尊重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方法、标准的约定内容,严格执行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等鉴定程序的启动条件。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一般应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违反合同约定另行申请造价鉴定结算的,一般不予支持。

第一,要加大民事赔偿力度,净化消费。对消费者权益的是一个全社会的系统性工程,相对于刑事威慑和行政监管,民事审判在消费者方面有其特殊作用。2013年以来,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和食品安全法,均加大了消费者、惩罚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力度,尤其是食品安全法新增加了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即所谓“1+3”赔偿,要注意此处是按照侵权责任赔偿消费者所受到的全部损失,而不仅仅是商品的价款。在审理相关案件中一定要用足、用好这个,加大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使他们无利可图。目前最高法院民一庭正在起草食品安全法司释,在司释出台前,各地法院要依据现有法律、司释的,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准确认定侵权责任的主体、、关系和赔偿责任,依法适用法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切实消费者的权益。要在法律的范围内,加快对此类案件的受理审查和审理执行进程,确保权益的时效性。

合同纠纷律师闫成祥、竭诚为您服务、。

民事诉讼法和新的消费者权益保先后对公益诉讼作了,但目前尚未全面建立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则。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省级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向提起诉讼的,有管辖权的应当积极审慎受理。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一般案件起诉条件有所不同。启动公益诉讼程序,还涉及案件管辖、调取、请求权类型、生效裁判既判力、裁判执行等问题,都亟待从制度上加以解决。各级要边办案边研究,积极探索公益诉讼不同于私益诉讼的程序和实体规则,为科学规范此类诉讼提供实践支持。要牢牢把握公益诉讼的公共性特点和公益性目的,公益诉讼裁判的公益性原则。准确界定社会公共利益的界限范围。要加强与消费者协会的沟通与协调,逐步在消费者权益领域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制度。最高法院民一庭正在加紧起草消费公益诉讼司释,力争尽快出台。

总的来看,民事审判工作点多面广量大,不仅包括房地产、建设工程、民间借贷等影响国家经济社会生态发展大局的案件,也有房屋拆迁、农村土地承包、追索劳动报酬、消费者权益等涉及到最广大群众基本民生的案件,还有侵权、婚姻家庭等涉及社会、家庭伦理的案件,每个类型案件又有各自的特点和规律,各地要根据本地区案件类型特点和审判力量配置情况,积极开展对家事纠纷、劳动争议、建设工程等类型案件试行专业化审判探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业审判庭或专业合议庭,提升民事审判的专业化程度。要注意总结不同类型案件自身的规律和发展特点,比如对于土地出让、转让,建设工程等纠纷,要注重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强调国家对市场的规制作用;对于房屋买卖、民间借贷等纠纷,要以引领规则为出发点,注意商事审判思维的运用;对于涉农、劳动争议等纠纷,要注意国家相关政策,理解社会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加大对力度;对于婚姻家庭、继承等家事纠纷,要注意以和为贵,发挥情感、等因素对案结事了的正能量作用;对于侵权纠纷,要明事实、辨,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行为的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关于合同效力问题。要严格适用建设工程司释第一条和第四条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对于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以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最后,我再特别说明一下。会前,最高法院民一庭专门起草了民事部分的会议纪要,并通过片会的形式三次征求部分法院的意见。会议纪要对近年来民事审判领域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梳理,同时吸收了2011年杭州会议纪要的基本内容,共形成63个具体问题,也提出了我们的处理意见。为了不与会议纪要内容重复,我在这次专题报告中只对各类型案件的审判和集中反映的重大疑难问题谈了一些初步意见。由于这次会议时间紧张,会议纪要的具体内容就不在会上进行讨论了。会后,请各高院民一庭在一定范围内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于明年1月底前将意见书面反馈我庭。我们将根据大家所提意见认真研究修改,及时形成司法政策下发,以指导推动民事审判工作更好地发展。

第二,要注意消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衔接和协调。

第二,关于农村房屋买卖问题。这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我们的总体意见是,要密切关注国家相关政策,在非试点地区,对于农民将其宅上的房屋出售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应该依法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可以探索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范围和比例的研究。比如,人因房屋涨价、拆迁补偿等原因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房屋或拆迁补偿款的,可以考虑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扩大信赖利益范围,合理确定大小,避免出现利益严重失衡的情况。

导读: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据统计,全国每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大约10万件左右,虽然数量不大,但因其专业性、复杂性特点,向来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难点。目前,建设工程案件服判息诉率较低,说明我们的案件审理水平...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

第一,关于审理专业化问题。建设工程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是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也应该是我们今后发展的方向。要充分借鉴域外有益经验,思要开阔一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先设立专门的合议庭,注重积累经验,探索建立相关配套制度。

消费对推动经济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依法消费者权益,不仅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也是落实”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保障。我想强调两点:

据统计,全国每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大约10万件左右,虽然数量不大,但因其专业性、复杂性特点,向来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难点。目前,建设工程案件服判息诉率较低,说明我们的案件审理水平仍有待提高。去年以来,随着产业结构和国家金融政策调整,投资放缓,建设工程领域问题凸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增多。要充分认识到审理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对于建筑市场秩序,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意义。

第一,关于举证证明责任问题。要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司释第九十条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要完成的是举证证明责任。在没有达到证明责任标准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其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民间借贷纠纷中,尤其是出借人主张大额现金交付的,对于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是出借人需要举证证明的重要内容,欠缺这个事实,只提供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不能视为其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需要当事人进一步提供来证明。对于这一点,自2011年以来,应该说我们的司法政策是一贯的,包括2011年《最高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通知》、2011年杭州会议纪要和2015年的民间借贷司释。总体要求就是对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要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只有在贷款人提供的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可能性、足以使对现金交付的存在形成内心确信的标准时,才能被视为完成证明责任。实践中,要注意不宜以借款数额大小为标准来划分举证责任轻重。

八、关于消费者权益问题

第四,关于违约金数额问题。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判断标准应结合行业利润率确定。建设工程行业的利润率一般在3%左右,实践中,在计算或调整违约金数额时,要考虑建筑业是微利行业的特点,尽量避免承包人因承担过高违约金导致“倒贴钱”现象发生。此外,对于建设工程司释第二十六条,目前实践中执行得比较混乱,我特别强调一下,要根据该条第一款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随意扩大该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只有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导致无法支付劳务分包关系中农民工工资时,才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不能随意扩大发包人责任范围。

十、关于民间借贷司释实施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要注意涉农案件的特殊性。涉农案件与其他民事纠纷最大的不同在于其政策性强,与国家相关政策联系紧密。要特别注重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相关农业措施尤其是中央1号文件的理解和把握。2015年11月3日,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深化农村综合性实施方案》,大家要重点关注。审理涉农案件,必须公有制性质不能改变、耕地红线不能突破、农益不能受损“底线”。要注意通过落实农民的集体权落实集体所有权;要注意集体权与农户承包权的关系,通过司法手段保障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对放活土地经营权要慎重稳妥。有人认为国家鼓励经营权流转,就是放开了对农民土地的性控制。这个观点值得商榷。要看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基本保障的主要功能没有改变,农户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元,家庭是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层次,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不管如何创新,都不能脱离这个基本点,都要坚守一条底线,就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对于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问题,在已经暂停相关法律实施的试点地区,可以依法认定该类合同有效,但对合同具体履行问题,也要注意不能突破“红线”,尤其是耕地红线不突破,要积极运用司法手段防止流转农田“非粮化”、“非农化”,切实当事益,保障农业基础地位。对于非试点地区,还要严格适用现行法律,不得任意突破。此外,对于入股、合作等新的流转形式,也要加强研究。

第三,要密切关注立案登记制带来的影响。对于因土地补偿费分配、“外嫁女”等问题产生的集体经济组织资格认定问题,应依法进行审理。要尤其注意涉农纠纷的群体性特点,对于可能产生的大规模群体事件,要加强与当地党委的沟通协调,及时做好处置预案,防止产生连锁反应。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农村土地制度的是全面深化的重要内容,对于培育发展新动力,优化土地要素配置,促进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涉农民事审判就是要依法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使用权。今天下午,杜专委将对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涉农民事审判作重要阐述,我只谈几个具体问题:

第三,关于合同履行地确定问题。司释第,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对此实践中有模糊认识,我这里专门强调一下,这里的接受货币一方有两个含义,一是只能是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不包括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二是起诉要求对方向自己给付货币,一般来讲,原告方是接受货币的一方,而不是实践中已经接受支付的一方。举个例子,对于诺成性的借款合同,签订合同后,出借人并没有实际出借该款项,借款人诉至法院要求出借人履行合同义务出借款项的,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人;反过来,如果借款人收到款项后,到期未还款,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款的,该出借人就是接受货币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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