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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秦岭生态条例》主要特点

西安市秦岭生态条例》主要特点  《西安市秦岭生态条例》历时一年多时间、20余次、四上四下大的修改,又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终成…

原标题:西安市秦岭生态条例》主要特点

  《西安市秦岭生态条例》历时一年多时间、20余次、四上四下大的修改,又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终成。这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也是对省条例的继承和发展、补充和完善。条例共九章九十六条,内容丰富,是秦岭生态的尚方宝剑。其主要特点:

  一、体现了为主的原则。条例秦岭生态统筹规划、为主、科学利用、开发、恢复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从省条例“优先”到市条例“为主”虽一词之差,但体现了观念的重大转变。条例九十六条,其中九十一条涉及;全文10422字,涉及217处,自始至终体现为主的原则,强调、、再,实现“保一山碧绿,护八水长流”。

  二、扩大了区的范围。省条例海拔2600米以上为开发区。市条例海拔2600米以上的区域及世界地质公园、世界生物圈区、自然区、水产种质资源区、饮用水水源区、天然林林区为开发区,弥补了省条例仅依据海拔高度划定区的缺陷。以我市为例,海拔2600米以上山峰仅17座,如果单纯依海拔标准划分区,显然不切合我市实际,也没有多少实质意义。以饮用水水源地为例,我市已建成和拟建五大引水系统,市属流域面积3986.56平方公里,占我市秦岭山区总面积的81%。自然区基本与水源区重叠,封山育林区、天然林区重叠应在81%以上。这样总体列为开发区面积估计占山区总面积的85%左右,这是对秦岭生态的最大。

  省条例1500米至2600米为开发区,1500米以下为适度开发区。市条例从秦岭山体坡脚线米之间为开发区,秦岭生态范围内的其他区域为适度开发区,扩大了开发区、适度开发区范围,有效了秦岭生态。

  三、明确了各级、职能部门、相关单位的职责。条例明确了秦岭生态范围内的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有关管理部门、相关单位的责任,市秦岭生态管理委员会、管理机构、相关区县管理机构的职责,市级12个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重点做好的工作。为把各级及职能部门责任落到实处,条例将秦岭生态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惩。

  四、突出了规划的重要作用。规划是前提,是基础,是先决条件,是硬杠杠。条例市秦岭生态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秦岭生态规划、秦岭生态利用总体规划。并要求在此基础上编制秦岭生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并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各类专项规划须经影响评价。

  五、强调了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是条例最大亮点之一。条例专设“自然资源”一章,共十六条,分量不可谓不重,其亮点:

  一是植被是重点。秦岭首先是植被,是基础,是载体。植被主要任务是封山育林、义务植树、人工造林、飞播造林、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种草、草场、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

  二是预防为主是手段。首先是落实植被防火责任制,做好秦岭植被防火工作。其次是做好病虫害监测通报,组织防治及防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再次是防止人为活动对植被的。

  三是饮用水水源祭出“撒手锏”。省、市相关法规虽对饮用水水源区作了限定,但失之过宽,很难操作,污染依旧。条例秦岭生态范围内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区内设立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应当限期拆除。已建成的厂矿企业、院校、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乡村旅游设施等,应当限期做到污水、垃圾及其他污染物零排放,并逐步迁出。未迁出前产生的污染物应当自行清运。

  六、增加了人文资源。秦岭不仅是世界地理名山,又是丰富悠久的历史文化遗存之地。条例增设“人文资源”一章,共十一条,其要点:

  一是进行普查,建立档案。条例市人民应当对秦岭生态范围内的文物古迹、教遗迹、古栈道遗址、古镇古村、名人故居、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人文资源进行普查,建立档案,列入秦岭人文资源名录。

  二是进行,加强管理。条例明确对文物古迹、教遗迹、古栈道遗址、古镇古村、名人故居、地下文物遗存等进行,并就如何和加强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三是利用,展示宣传。是手段,利用是目的。条例还应当对范围内的历史事件、地名典故、传统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研究、和利用,将历史文化、教文化等人文资源与森林景观、地质景观等自然资源整合,组织开展秦岭文化研究,发展文化观光旅游,并设立各种展馆,展示和宣传秦岭历史文化遗存。

  七、正确处理了开发建设与生态的关系。条例第六章共二十条,分量最重,可谓亮点多多:

  一是实行开发项目准入制度。条例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经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管理机构初审,报市秦岭生态管理机构办理项目准入手续后,按照有关办理其他审批手续。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准入申请报市秦岭生态管理机构审查,由市秦岭生态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批准后,方可办理项目准入手续。

  二是严格办理有关手续并科学施工。条例秦岭生态区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影响评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办理节能评估和审查等手续,并配套建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条例还对科学施工作了具体。

  三是严格控制环山南北两侧建筑高度及有关。条例环山以南建筑高度应当为低层,建筑高度总体不超过9米,个别建筑轮廓不超过12米。环山以北500米建筑高度控制为低层,建筑高度总体不超过9米,个别建筑轮廓不超过12米;500米至1000米建筑高度总体不超过12米,个别建筑轮廓不超过15米。条例还对建设与等方面作了。

  四是调度水资源,建设水库、水电站应留足生态基流。过去调度水资源,建设水库、水电站,都要求留足生态基流,但实则难以落实,往往“建一座水库、断一条河流,修一座水电站、断一段河流”。条例建设水电站应当在拦河坝上“设置生态基流口”,保障河流的合理流量、湖泊和地下水的合理水位,这是一个突破。条例还对修建野生动物通道等作出,以减少对野生动物栖息的影响。

  五是实现污水、垃圾集中处理,使用清洁能源。条例在秦岭生态范围内应当加强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公共卫生管理,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村镇、旅游景区、农家乐经营集中区不得将生活生产污水直接排入水体,对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和清运。同时,对区范围优先使用清洁能源作了要求。

  六是推行“五”、一搬迁。条例宾馆、饭店、培训中心、农家乐以及其他单位砍伐林木作燃料使用,非当地居民违法购买房屋或者购买宅修建房屋等“五”,这些要求适应变化了的形势。条例还对开发区、开发区的移民、企业搬迁等提出了要求。

  八、确立了生态补偿机制。条例增设“生态补偿”一章,共七条,是对省条例的补充和完善。

  一是确立生态补偿机制。条例市、相关区县人民应当谁开发谁、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以资金补偿为主和技术、政策、实物补偿为辅的生态补偿机制。并要求市应当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对矿产资源开采权尚未到期企业退出实行补偿,对搬迁移民安置补偿等。

  二是实行生态性经济补偿。条例市、相关区县人民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生态资金,对重要水源涵养地、饮用水水源区所在区县给予生态性经济补偿,用于修复生态和改善民生。

  三是建立秦岭生态治理金制度和实行秦岭生态综合治理补偿费制度。条例秦岭生态治理金由建设单位按照核定数额缴存,专户存储,监管。秦岭生态范围内从事矿业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当缴纳生态综合治理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一是赋予了秦岭生态管理机构的执法职能。市、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管理机构成立以来,迄今为止其执法监察人员全无执法资格,无法执法,队伍形同虚设。条例赋予秦岭生态管理机构的执法职能,明确其执法处罚管理职责,使执法活动有法可依。

  二是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主体责任。条例发展和、规划、财政、、国土资源、林业、水务、农业、建设、交通、旅游、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秦岭生态执法。并其对秦岭生态污染或者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和向提起诉讼的职责。

  三是增设了依法登记的生态公益组织、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职责。条例依法登记的生态公益组织,对秦岭生态污染或者的行为,可以向提起诉讼。同时,为了生态公共利益,也可以对秦岭生态不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向提起诉讼,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履行秦岭生态的职责。并鼓励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对秦岭生态诉讼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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