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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日谈“职教”为何定名“职业教育”

  今年是我国第八个宪法日,而我国职业教育政策面临着巨大的调整,施行了2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也面临大修。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社会职业与职业教育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彭振宇认为——《宪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国家根本,一切法律文件的“母法”,《宪法》中的这一表述可以说是对“职业教育”称谓最权威的界定。

  彭振宇教授表示1996年推出的《职业教育法》是对《宪法》精神的维护和遵循。沿袭遵照了《宪法》关于“职业教育”的称谓提法。

  尽管在现实生活中,有诸如“职业技术教育”“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中心”“职业技术教育杂志”“职业技术教育大会”等称谓之争议,彭振宇教授认为应当对学术自由存在包容,但是在一切公共场合、公务行为及相关活动,我们必须遵守《宪法》、遵守《职业教育法》。

  那么有些人会追问,职业教育为什么不能叫“职业技术教育”?实际上除了刚才说的法定称谓原因之外,还有以下三个原因:彭振宇教授认为一是职业教育是具有悠久历史的一个称谓。从实质上来说,从神农尝百草到“四民分业”,职业教育的实践早就在中华大地落地生根,生生不息。从称谓普及上来说,到了近代洋务运动实业教育的兴起,著名职业教育家黄炎培先生一生倡导并推行“大职业教育主义”,“职业教育”这名词从此在中华大地扎下了根,广为世人熟知。二是职业教育这名词天然包含了技术教育的内涵,试想世上有哪一个职业是不包含技术成分的?完全没有技术成分的职业又怎么能够称得上是一个职业?因此,职业教育这简洁的称谓是最合宜的称呼。三则有人说与国际不接轨,国际上称之为“TVET”(技术与职业教育和培训)。这更加好办。只需根据时代发展和社会需要,通过法律政策文本赋予“职业教育”这名词新的内涵即可,如本法所称“职业教育”包括但不限于全日制学校学历职业教育、技术教育、职业培训、技工教育、企业职工培训等各种教育形式。因此,在公务、公开场合,五花八门的“职业教育”称谓可休矣。对广大职业教育工作者而言,遵守《宪法》,请从正确使用“职业教育”称谓开始。(法治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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