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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历史文化中国法制之乡:陕西和西安珍贵的历史文化名片

陕西西安历史文化中国法制之乡:陕西和西安珍贵的历史文化名片翻阅史书典籍 ,追溯中华法制文明发展的历史,人们会清楚地看到,西安和陕西在中华法制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地位…

原标题:陕西西安历史文化中国法制之乡:陕西和西安珍贵的历史文化名片

翻阅史书典籍 ,追溯中华法制文明发展的历史,人们会清楚地看到,西安和陕西在中华法制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地位。西安和陕西不仅是中华法制文明重要的发源地之一,而且发生过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的许多重大历史事件,如周公制礼、商鞅变法、刘邦“约法三章”、唐代制定《唐律疏议》等。其中关于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问题,学术理论界有几种的观点:一是起源于黄帝时代说,一是起源于尧舜时代说,一是起源于夏代说等。中国古代的法家学派认为,起源于黄帝时代,如《商君书·画策》:“神农既没,以强胜弱,以众暴寡。故黄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内行刀锯,外用甲兵。”又如《管子·任法》有“黄帝之治天下也,其民不引而来,不推而往,不使而成,不禁而止。故黄帝之治也,置法而不变,使民安其法者也。”据考古学的史料证明我国发现最早的“灋”字出现在西周青铜器的铭文中,最早的“刑”字也是出现在西周青铜器铭文中,中国现存最早的诉讼也出现在西周青铜器铭文中等等。总之,作为中国古代、经济、文化中心的三秦大地,特别是作为周、秦、汉、隋、唐等13个朝代都城的所在地,西安在中国古代法制文明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它既创造了丰富灿烂的文化,更了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创立、成熟和定型。

周公治礼。周公是西周初期杰出的家和思想家,是周文王之子、周武王之弟,辅佐成王建立了丰功伟绩。周识到“礼”的社会作用,因而在立国之初就进行了制礼活动。据《左传·文公十八年》记载,“周公制礼”即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法传统习惯进行了整理、补充,厘定成一整套以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礼”或者“周礼”。“礼”最初是一种原始习俗,后来发展成一种祭祀仪式,经过周公制礼以后,它变成了国家法律的重要渊源和一些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对于违礼的行为要给予制裁,即所谓的出礼而入刑。它的内容非常庞杂,包括、经济、教育、行政、司法、教、婚姻家庭和伦理等各个方面。“礼”称为“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的依据,起着“经国家,定,序民人,利后嗣”的作用。“礼”对后世的社会和文化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称为中国文化的“基因”之一。的创始人孔子曾经深情地说过,“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所以后人评价孔子为“至圣”,而周公被称为“元圣”。周公是孔子一辈子想见却只能在梦中相见的导师。

《唐律疏议》。唐太即位以后,命房玄龄、长孙无忌等修改《武德律》,历经十年完成了《贞观律》。高时,以武德、贞观两律为基础,由太尉长孙无忌等制定了《永徽律》。后来,又对《永徽律》逐条逐句进行注解。这个对律文的统一解释,称之为“律疏”。律疏经批准,于永徽四年颁行天下。律疏赋予律文之后,与律文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疏与律的合编,统称为《永徽律疏》,即后世的《唐律疏议》。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无论是立法思想、原则、篇章体例,还是唐律的法律内容,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律融封建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性于一体,以“一准乎理,而得古今之平”著称于世,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唐律不仅对唐代的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同时,为周边许多国家法律的制定提供了蓝本。

商鞅变法。秦孝公时,商鞅携《法经》入秦,在秦国先后主持过两次变法。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经》为蓝本,结合秦国的具体情况加以修订、扩充,制定了秦律;同时励军功,死斗,取消世袭世禄制及一切;励耕织,重农抑商。公元前350年,他再次主持变法,废除井田制,确立君主的土地私有制;推行郡县制,地方官员由国君直接任免,中央,并统一度量衡;同时,按户口征收军赋,以利开垦荒地和增加赋税收入。商鞅变法的措施,清理了旧贵族的经济、巩固了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和基础。提出的一系列“”理论和推行的“”方法,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央制,为秦始皇建立统一的制度和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到,西安和陕西称得上中国历史上的“法制之乡”,换言之“法制之乡”是西安和陕西一张珍贵的历史文化名片。重温这段历史给我们以深刻的:

第二,重视法律制度的建设。从法律的价值层面来讲,周秦汉唐时代所建立的法律制度与我们今天所讲的不可同日而语,但从法律的技术层面来讲,这段历史仍然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规制社会生活,而之所以能规范和约束社会生活,在于法律制度的秩序价值,也在于法律制度的价值。在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实践中,一方面,要进一步深化对法律制度规约功能的认识,因为人作为社会生活交往中的主体存在着人性弱点,同时交往也是不断变化的,因而仅靠人自身通过内在约束与生活经验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法律制度的外在规范;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的规范体系。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制体系建设经历了一个“由建到废再到建”的曲折过程,无疑不利于法制体系建设。而随着的深入发展,社会生活空间的进一步,社会各个层面对法律制度的需求进一步提升,因此只有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体系才能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同时,还要进一步提高法律制度的社会适应性、系统化和科学化水平。法律制度的生命在于实践,脱离社会实际的法律制度自然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价值,因此要求对现存的法律制度进行及时审查,做到立、改、废并举。而在立法和修订现有的法律制度时注意上下位法的衔接、临位法的互补,进行深入调查、广泛听取专家和群众意见,做到立法的系统化和科学化。

(作者系市会航空航天产业法研究会会长、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院系主任、教授)

第三,重视以德与依国的有机结合。与德治及其辩证统一关系有着悠久的历史传承和深刻的文化内涵。以在西安建都的周朝、秦朝、唐朝为例,可以探寻并发现其清晰的发展脉络。周是“尊礼文化”,“礼”是周朝的德治思想。西周初年,周公摄政,分封建国,制礼作乐,推行了一整套君臣法和上下等级的典章制度,可以将其概括为明德慎罚、保民裕民、王制、、任人唯德。这些对于巩固周天子的,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经济文化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包含了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德治”无法成为在理政过程中制的、可操作的规范,不可避免周的。秦国用法家思想富国强兵,于公元前221年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央。秦国继续沿用并强力推行法家思想,用酷法实行,对百姓横征暴敛,大兴土木,16年后。贾谊在《过秦论》中深刻指出,秦朝的原因在于“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法家的矫枉过正,忽视了“德治”不可或缺的作用。可见法律和刑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达到社会秩序的目的,这是秦朝法家思想发挥到极致的深刻教训。唐以史为鉴,认识到“为君之道,必先存百姓,若必先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唐太李世民君臣,“礼主刑辅,守法画一”,即德治礼仪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和主导,刑罚是辅助手段和工具。唐朝德治与相结合的最重要是唐高执政时修编“以礼入法,得古今之平”的《唐律疏议》,以其完备的体例,严谨而丰富的内容成为封建的楷模,起到了发展史承上启下的作用,成就了盛唐伟业,对宋、元、明、清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刘邦“约法三章”。公元前206年,秦朝败亡。汉高祖刘邦在三年多的楚汉战争中击败项羽,于公元前202年称帝,国号汉,定都长安,史称西汉或前汉。刘邦初入关中,即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后来,随着汉朝在全国确立,新的、经济形势使汉国的者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于御奸”,于是在参照《法经》和《秦律》的基础上制定了《九章律》,包括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等。“约法三章”奠定了汉代的指导思想,纠正了秦代的峻法,了汉律化的发展进程。

第一,有助于重新树立民族历史文化的自信心。历史承载着一个民族的过往,无论兴衰更替,位于其中的文化基因始终一脉相承。重温历史有助于我们重建文化自信,这是需要也是必要的。鸦片战争以后,外国的船坚炮利不仅使国土,同时的还有对本国传统文化的自信,一时炙手可热,孔家店成为“时代呼声”,甚至到了“”期间,“批孔”还是运动的主流。对于传统文化而言,这并不是科学的认识态度。从世界范围内考量我国周代前后时期的传统文化,认为我国那个时期的文化是具有原创性的,最具代表性的“礼治”文化同样开一代之先河,与古希腊、古印度文化不分伯仲。我国先哲以独特的视角观察人与自然的关系,提出了天人合一的命题,这种物我合一的思想进一步演化为“家国一体”、重血缘、重亲情;对于人与社会的关系,则始终相信“人性本善”,在此基础上建构出了平和文雅的“礼治”、“德治”文化,不难发现中华民族在层面、文化层面都是积极向上、具有创新性的,而“天人合一”的命题对于当今时代而言也是最具前沿的课题。这给我们这样一个,通过对历史的重温,我们才能看到它独创、优秀、至今依然坚挺的一面,这有助于我们重建文化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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