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西安资讯  民生

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业绩预告

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原标题: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注:本报告期,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收购海南供销大集控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海南供销大集控股有限公司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根据会计准则,公司对比较报表进行追溯调整,追溯后,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036.36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为-0.1497元。

  公司业绩变动的主要原因系公司本报告期收购海南供销大集控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海南供销大集控股有限公司的本期业绩较上年同期有较大增长所致。

  上述业绩为公司计划财务部做出的初步估算,具体数据将在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安民生”或“公司”)与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陕西玉龙”)因房产交易发生合同纠纷。西安民生于2016年4月13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一审民事((2015)西中民二初字第00036号),详见公司2016年4月14日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号编号2016-018)。西安民生与陕西玉龙收到判决后均向陕西省高级提出上诉,西安民生于2017年1月23日收到陕西省高级终审民事((2016)陕民终4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玉龙;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安民生;原审被告:西安民生延安店。陕西玉龙为延安东方红世纪广场的所有者,延安东方红世纪广场位于延安市核心商圈,西安民生与陕西玉龙于2011年3月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总投资为388,298,760.00元,单价12000元/㎡,实测总面积32,358.23㎡。项目收购后西安民生用于经营商场,开设了西安民生延安店。截至本公告日,西安民生已付项目款3.68亿元,支付比率为94.79%,项目未付尾款为3524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双方认为对方存在违约行为而引起相关纠纷。

  西安民生于2015年8月31日收到西安市中级递送的民事起诉状,陕西玉龙诉请:请求依法判令西安民生及西安民生延安分公司向陕西玉龙支付房款3,822.38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西安民生于2015年9月30日向西安市中级提出反诉诉请:请求依法判令陕西玉龙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将“东方红世纪广场”地上二至地上四层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至西安民生名下,并提供完税证明;判令本案反诉费用由陕西玉龙承担。

  西安民生于2015年10月26日收到西安市中级递送的陕西玉龙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西安民生及西安民生延安分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9,900.49万元。西安民生于2015年11月10日向西安市中级增加反诉诉请:请求依法判令陕西玉龙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虚假承诺等违约金共计9,910.85万元。

  西安民生于2016年4月13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一审民事((2015)西中民二初字第00036号),判决主要内容为:

  1.西安民生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陕西玉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陕西玉龙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延安市宝塔区嘉陵桥东侧的东方红世纪广场地上二层至四层除陕西玉龙已预留部分以及住宅和酒店对应的核心筒及门厅部分外的房屋办理产权证所需资料报送至延安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3.陕西玉龙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延安市宝塔区嘉陵桥东侧的东方红世纪广场地上二层至四层除陕西玉龙已预留部分以及住宅和酒店对应的核心筒及门厅部分外的房屋的有关税费缴纳凭证[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涉案房屋销售有关税费缴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土地、印花税等)]提供给西安民生。

  4.西安民生在取得位于延安市宝塔区嘉陵桥东侧的东方红世纪广场地上二层至四层除陕西玉龙已预留部分以及住宅和酒店对应的核心筒及门厅部分外的房屋产权证书后10个工作日内,西安民生向陕西玉龙支付剩余购房款35,241,220元。

  5.陕西玉龙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西安民生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7,654,403.60元。

  案件受理费共计771,591.00元,由陕西玉龙承担300,000.00元,西安民生承担471,591.00元。

  西安民生于2017年1月23日收到陕西省高级终审民事((2016)陕民终422号),判决主要内容为:

  1.维持西安市中院(2015)西中民二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二、四、五、六、七项。

  2.变更西安市中院(2015)西中民二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的第3项为“陕西玉龙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延安市宝塔区嘉陵桥东侧的东方红世纪广场地下一层至地上四层中除玉龙公司已预留部分以及住宅和酒店对应的核心筒及门厅部分外的房屋的有关税费[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涉案房屋销售有关税费缴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土地、印花税等)]的完税证明提供给西安民生。”

  案件受理费由陕西玉龙负担420,072.00元,西安民生负担662,161.00元。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此诉讼未影响西安民生延安店的正常经营。此终审民事判决将导致公司承担违约金及支付案件受理费共计约2480万元,最终金额以双方确认金额为准。公司今日发布的2016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17-016)已考虑此诉讼判决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