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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实施意见》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原标题: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实施意见》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到2020年年底,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标准、规范初步建立

  -到2025年,覆盖全省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5%以上

  -在偏远农村及贫困地区,探索设立专职、兼职婴幼儿照护指导员,定期为区域内婴幼儿家庭提供入户指导服务

  -探索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12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年底,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标准、规范初步建立;各县(市、区)在积极开展试点的基础上,至少建成1所具有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5年,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规范、服务标准、支持保障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全省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5%以上。

  《实施意见》还提出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构建多元化、多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强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管,加强政策保障体系建设等五个方面的主要任务。

  《实施意见》指出:我省将鼓励用人单位采取与本人协商、提供哺乳条件或更加灵活的方式和措施,为家庭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

  《实施意见》要求:有关单位应在新建居住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在2022年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创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基础设施;在偏远农村及贫困地区,探索设立专职、兼职婴幼儿照护指导员,定期为区域内婴幼儿家庭提供入户指导服务。

  《实施意见》提出:我省将鼓励社会组织等机构承接社区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幼儿园采取开设幼托班等多种形式,提供2至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各级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单独或联合建立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实施意见》提出:我省将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实施意见》指出:省级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指导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严禁和杜绝涉嫌污染地块供给和用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省内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将婴幼儿照护专业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与学校、幼儿园相同的价格政策;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营造婴幼儿照护的友好社会环境。(记者王国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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