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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重复参保?三部门明确说“不”!

近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重复参保的界定及处理原则,并明确提出有序清理重复参保、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

什么是重复参保?

重复参保,是指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原则上,国家不允许重复参保。

重复参保大致有两种类型:

一是跨制度重复参保,即分别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些地方尚未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整合);

二是制度内重复参保,即在同一个医疗保险制度内,跨统筹地区重复参保。

重复参保有什么影响?

重复参保,一方面给参保人多增加了一份医保的缴费负担,另一方面会给财政增添压力,造成补助的浪费。

对于制度内重复参保、跨制度重复参保,《指导意见》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原则: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

事实上社保在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缴纳社保会提供医疗、生育、养老等基本保障。作为员工福利,社保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有着承担风险的作用。毕竟如果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一旦发生工伤,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全额的工伤理赔责任。小至几万,大则上百万,反而得不偿失。

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对于疫情下社保的处理都一知半解,如果你也有这样的困惑,不妨跟老师一起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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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白守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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