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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西安这个棚户区房屋将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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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西安这4个村列入整村拆迁计划!有你家吗?

五竹街道方家寨村村民房屋征收公告

为了加快推进全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步伐,根据《户县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对五竹街道方家寨村进行棚户区改造,区政府决定对五竹街道方家寨村村民房屋予以征收。具体事项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沣京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西安市鄠邑区五竹街道办事处方家寨村村庄现状区域。

具体征收范围以省政府批准的征地测量成果表为准。

三、征收组织部门:西安市鄠邑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

四、征收实施单位:西安市鄠邑区五竹街道办事处。

五、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40日内(含第40日)。

沣京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01

征收补偿安置范围

沣京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范围为五竹街道办事处方家寨村现状村庄区域及安置区建设项目用地区域,具体征收范围以区政府按照项目规划定点图和省政府批准的征地测量成果表确定的区域为准。

02

安置标准

(一)应安置住房面积标准

1.原农户应安置住房面积标准

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原农户农业人口或合法标准宅基地为依据,计算被征收人应安置住房面积。

对经认定为原农户农业人口数对应宅基地间数大于其合法标准宅基地间数的,依据该户原农业人口数,按照安置每人65平方米住房的标准计算应安置住房面积。

对经认定为原农户农业人口数对应宅基地间数小于合法标准宅基地间数的,依据该户合法标准宅基地间数,按照每间合法标准宅基地安置65平方米住房的标准计算应安置住房面积。

2.原非农户(含祖遗户)应安置住房面积标准

每一院合法标准宅基地为一户,依据该户合法标准宅基地间数,按照每间合法标准宅基地安置65平方米住房的标准计算应安置住房面积。

(二)经济发展用房安置面积标准

以原农户农业人口数为依据,原农业人口按每人1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经济发展用房安置面积。原非农业人口不享受每人10平方米的经济发展用房安置面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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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征收安置方式

安置被征收人采取 货币化安置和住房安置相结合或其中的一种方式进行征收安置

(一)货币化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对其应安置住房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5150元的标准,以货币形式将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部分货币化安置的,货币化安置面积部分在应安置住房面积中扣减。

被征收人的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住房安置

1.被征收人选择住房安置的,应与五竹街道签订住房安置协议,在协议里明确约定所选安置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及相对应的住房套数、户型面积,选定的住房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2.被征收人安置住房及经济发展用房安置地址,位于沣二路南北两侧。

安置住宅用房建筑为高层框架结构成套单元式住宅,水、电、气配套到户,通讯配套到安置区,毛坯交房。住房分为一室和三室两种户型,建筑面积分别为70平方米、140平方米。

3.安置住房达到交房条件后,由五竹街道按有关规定组织被征收人回迁,并现场公布回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4.安置住房的分配按照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移交房屋的先后次序,确定选房顺序号。一户安置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被征收人,按照户型面积、楼层高低搭配的原则在安置区选择安置住房。

经济发展用房由沣京工业园管委会会同五竹街道交由改制后的村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均不分户划分产权,均不分户独立经营。

5.按规定回迁的被征收人,回迁时依据实际安置住房总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自行装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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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宅基地内原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对征收的房屋,鼓励维持原貌, 实行综合补偿和评估补偿两种补偿方式,按照“一户一宅”的办法,一户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一)被征收人选择综合补偿方式

对选择该方式的,委托评估机构对其拥有的合法住宅及附属物只进行丈量登记,不再进行评估,三间标准宅基地房屋及附属物每户统一给予36万元综合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方式

1.原农户原房屋补偿标准

原农户应安置面积(含经济发展用房安置面积)与经确认的原房屋一层合法建筑面积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原房屋一层合法建筑面积不足应安置面积的,按应安置面积安置,不足面积部分不补差价款;原房屋一层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原房屋二层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2.原非农户(含祖遗户)原房屋补偿标准

应安置面积与经确认的原房屋一、二层合法建筑面积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原房屋一、二层合法建筑面积不足应安置面积的,按应安置面积安置,不足面积部分不补差价款;原房屋一、二层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3.宅基地上独立的杂物房、厕所、牲畜棚、门楼、厅棚、围墙等建(构)筑物及地面附属物,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不能认定为现状置换面积。

4.原房屋三层(含三层)以上面积部分及其他附属物按照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5.原房屋装修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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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资源节约奖励

通告发布后,未突击加建、抢建的被征收人,可享受以下资源节约奖励政策:

(1)在合法标准宅基地内,被征收房屋一、二层建筑面积不足合法标准宅基面积二倍的,其面积差额部分按照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资源节约奖励。

(2)在合法标准宅基地内,未建三层和已建成三层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合法标准宅基面积的,其面积差额部分按照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给予资源节约奖励。

(三)宅基地内的家办企业、商店、旅社、浴池、卫生室等用房,征收时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四)凡认定为临时加建、抢建、搭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05

征收奖励

房屋征收工作签约期限为通告发布之日起40日内(含第40日),奖励期限为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被征收人在奖励期内签订协议、移交原房屋并经验收认定合格的,可按规定享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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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发布,素材来源鄠邑区政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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