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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工作,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确保房屋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落实,现就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车位车库和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并征求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三条 城六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使用、续筹、补建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数额的百分之三十时,业主应当续交维修资金。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提交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后的维修资金分户账面余额不得低于首期交存数额。

  各区、县住建局,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要充分依托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做好业主在维修资金续筹等方面的管理和宣传引导工作,做到政策宣传进小区,及时张贴续筹公告;对于已成立业大会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组织续筹业主,协商讨论并确定维修资金的续筹标准,业主按照协商讨论的维修资金标准续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续筹业主维修资金信息核实、资料上报等工作。

  各区、县住建局,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要优化续筹工作相关办理流程,为保障小区业主居住安全,结合每个小区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四种方式续筹维修资金:

  2、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提交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业主按照协商讨论的维修资金标准续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续筹后的余额不得低于首期交存金额的30%(如维修资金续筹后需使用,维修资金使用后分户账面余额余额不得低于首期交存金额的30%)。

  3、结合每个小区的实际情况,小区在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立维修资金长效续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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