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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给性侵前科者教师资格,一票否决应该有

今后,有“案底”的性侵者终于再难荼毒校园了。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印发意见指出,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学校拟聘用人员应当在入职前进行查询。对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不得录用。在职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按照规定及时解除聘用合同。

近年来,教师滥用职权性侵学生的新闻令人痛心。其中,一些性侵者甚至是更为可恶的惯犯,他们擅长用诓骗、威胁等方式对学生实施侵犯,事发后往往尽力掩盖,掩盖不成则可换个地方,摇身一变,再次伪装成亲切师长的样子。

在2019年曝光的贵阳中加新国际学校教师涉嫌猥亵六年级女生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林就被确认与2006年因强奸15岁女生而获刑七年的贵州省余庆县勤勇小学校长系同一人。这些人的行为,已然击穿了做人的基本道德底线,更遑论为人师表的教师资格了。

此次三部门印发的意见,无疑是织密了教师入职筛查的大网,填补了制度性审查的真空地带。对于已经露出马脚的不怀好意者,就该在师资聘用的最初环节加以识别,拒绝给予其教师职位。而揪出有性侵案底的在职教职员工,也是通过溯源尽量降低风险,从而让家长和学生更为安心。这一要求,抬高了性侵者的违法犯罪成本,也是对潜在不法者的警示,使其不敢为所欲为。

或许有人会说,这样的“一票否决”太过绝对,有性侵案底的人可能会在此后幡然醒悟,应该再给他们一次机会。但是,鉴于性侵对未成年人身心所造成的巨大伤害,如此“给机会”未免太冒险。鉴于性侵案件的再犯率,放任有性侵案底的人加入教师队伍,就像往校园中安装了一个个随时可能爆炸的炸弹。

当然,要想真正让未成年人与校园性侵“绝缘”,除了通过严格要求,将已经“显形”的性侵者与教师队伍隔绝,还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及时发现并减少更多令人窒息的隐秘角落。

其实,隐蔽性正是校园性侵的一个重要特点。由于未成年人的认知和辨别能力不够成熟,师生在教育关系中权利不对等,再加上受害者举报后要承受较大的社会压力,甚至会被学校要求“大事化小”,不少校园性侵事件都处于未被发现的状态。

对此,教育部门和学校需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加强对受害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同时强化对校园性侵危害性的宣传,警惕所谓的“受害者有罪论”,使对性侵者的揭发不再如履薄冰。

针对学校出于维护声誉等考虑的刻意隐瞒行为,也可以参考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关于学校不得隐瞒严重欺凌行为的要求,从法律层面夯实学校的管理责任,对隐瞒行为进行追责,使其不敢有所徇私。

导致校园性侵长期未被发现的另一个原因,是性侵者会利用自己的教师权威,对单纯的学生进行精神洗脑。比如,林奕含就通过她笔下的房思琪告诉读者,在性侵教师的精神操控下,学生甚至会以为老师对她的侵犯行为是出于“爱情”,自己对亲密关系的认知也会产生极大的扭曲。而另一边,老师却不必为他的不法行为负责,继续披着教师的外衣在学生中寻找下一个“猎物”。

可见,对于学校来说,有必要加强科学的两性关系教育,加强对常见PUA手段的科普,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防止他们在懵懂状态中长期被骗。惟其如此,才能揪出藏于“深海”之中的漏网之鱼。

近两年,不论是最高法发布强奸、猥亵儿童的典型案例,强调“对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还是此次三部门联合印发意见,拒绝给予性侵者教师资格,都是在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只有谨防罪恶的黑手,构筑起更为严密的防线,才能让孩子们真正无忧无虑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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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壹周立波秀 国家大事
  • 编辑:白守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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