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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村未成年少女民房内 反抗无果后带伤营业

  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杨某租赁雁塔区吉祥村两间民房作为活动场所,并通过李某(已判决)招募多名女,组织女在该民房内进行嫖娼活动。

  2016年12月,段某(女,17岁)经男友介绍到杨某处。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李某先后介绍蒋某(女,16岁)、王某(女,14岁)、陈某(女,14岁)至杨某处。四名女时,杨某负责在周围看守、望风,遇有民警巡查时及时通风报信。女在收取嫖资后上交给杨某,每天由杨某按照四六比例分成(每次性服务收取嫖资150元,杨某分得60元,女分得90元,其中蒋某又将其所获嫖资全部交给李某,王某、陈某将其所获嫖资的一半交给李某)。其间,因王某、陈某不愿继续,李某对二人进行殴打、威胁,强迫二人继续,后二人带伤仍在杨某处从事活动。

  2017年4月14日,民警在吉祥村将正在招嫖拉客的王某、陈某、段某当场查获。同年8月3日,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涉案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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