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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一男子花费128000元买了一辆二手车

  辽宁大连,一男子花费128000元买了一辆二手车,买完保险后,发现车子为事故车,于是,男子将二手车商告上法院,请求退一赔三。焦先生的这辆车是两年前,他从一家二手车商处购买的,买车时,他跟对方约定,他支付车子购置价128000元及过户费860元,但对方需保证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水淹、无火烧(实表)情况。

  在合同协议中,二手车商也作出了以上“三无”情况的承诺,焦先生也爽快的一次性付清了所有的费用,落户后,焦先生给车子购买了3815元的保险。但刚买完保险,焦先生查看历年保险理赔记录时,意外发现,这辆车曾发生过严重交通事故,造成车辆驾驶人死亡,经评估推定全损,损失共计98184元。看完这理赔记录,焦先生毛骨悚然,一阵后怕,顿时觉得这车他肯定不敢再碰了,于是,他找到二手车商协商赔偿事宜,但二手车商将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无奈之下,焦先生只能将其告上法院。焦先生的诉求是:退一赔三,全额赔偿车辆保险、过户费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

  一、焦先生买到事故车,二手车公司是否构成欺诈呢?《消费者权益保》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注意,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这起案件中,案涉车辆于三年前初始登记在韦某名下;同年年底,案涉车辆发生严重车祸事故,便卖给二手车商吉某;一年前,二手车商贺某某又从吉某处购买了该车辆,并登记在其名下。

  从贺某某与吉某的聊天记录看,贺某某查询了车辆底盘的更换记录,并得出仅仅是刮蹭、没有什么大问题的结论,据此来看,无法看出贺某某对案涉车辆发生重大事故是知情的,焦先生亦没有证据证明贺某某存在主观上故意隐瞒的事实。因此,认定贺某某存在欺诈行为证据不足。二、二手车商是否需要承担其他责任?贺某某的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车买卖公司,虽然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属于主观故意,存在欺诈行为。但是,其在与焦先生的交易过程中,未能尽到专业二手车公司应尽的认真审查义务,未能查出案涉车辆存在重大车祸事故,而是以“无事故”车辆卖给焦先生,导致其因重大误解,做出错误的购买决定,已构成违约。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综合本案情况(本案案涉车辆系发生重大车祸事故),酌情判令贺某某向焦先生赔偿购车价款的30%金额的款项作为赔偿金,即38400元。一审法院最终判决,二手车公司退还给焦先生购车款128000元,给付焦先生赔偿金38400元,赔偿焦先生车辆保险损失3815元、过户费损失860元。

  一审过后,双双不服一审判决,均提出上诉。焦先生抗辩称,首先,根据商务部发布的《二手车交易规范》的规定,二手机动车买卖的公司应当在销售案涉车辆之前,对车辆进行检测,以查明车辆是否存在事故,更应当对所出售的二手汽车来源的合法性、登记手续、事故记录、维修情况、等重要信息进行全面核查、检测,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可以确认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其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贺某某在未告知焦先生购置的车辆系重大事故车辆,且不能证明其未欺骗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欺诈。而且,贺某某在庭审中,拒不出示购买该车辆的相关,且在申请法院调查令前往车管所调查购买记录后,故意遗漏了其与吉某的交易材料,恰好说明其存在故意隐瞒、以极不合理的低价收购案涉车辆的事实。

  贺某某则辩称,案涉车辆经过车管所之间车籍的转移,交易合法有效,其不存在任何隐瞒。案涉车辆是从安徽转到辽宁的,整个转移的过程中,档案记载并没有任何的车辆事故,且案涉车辆的瑕疵属于隐蔽瑕疵,不管是买受人也好,或者是出卖人也罢,均尽到最大的合理注意义务。

  对于案涉车辆曾于三年前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这一事实,各方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既然从现有证据可知,案涉车辆发生过可致全损处理的重大交通事故,则可认定案涉车辆不符合合同约定,焦先生购买车辆的目的无法达到,故贺某某向焦先生返还购车款、车辆保险损失和过户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无论贺某某以何价格购买了案涉车辆,均系其与前手之间独立的法律关系,且交易双方均为二手车销售公司,即使出现价格低于市场价的情况,亦不能证明贺某某明知案涉车辆,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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