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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位一体”:网络谣言社会治理路径

  网络谣言作为网络行为、网络伦理和社会生活中的一种亚文化现象,对正常的经济、、社会、文化秩序和人们的生活空间均造成不良影响,是当今社会治理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如何规范网络行为,治理网络环境“污染”,从根源上治理网络谣言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亟须解决的社会性问题。

  网络谣言是指在互联网尤其是自媒体、新媒体环境下,由传播者在没有根据或未经证实的情况下,通常带有一定目的性,有意或者无意通过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微博、微信等网络介质散布、传播或流传的,对个人、集体、社会和国家具有较大负面性质和不良影响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信息和言论。其通常表现为在网上出现的胡编乱造、不合实际,且损坏他人名誉、有违社会公德、搅乱社会秩序、破坏稳定等的言论,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领袖、名人要员、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内容。

  由于网络谣言是通过网络介质而传播,所以这种谣言传播具有迅捷性、炒作性、迷惑性和破坏性等的特点。迅捷性是网络谣言的首要特点,炒作性是网络谣言的直接动因,迷惑性是网络谣言的本质特点,破坏性是网络谣言的结果性表现。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性,通常反映在扰乱个人与群众生活,使企业甚至行业名誉受损、经营受挫,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影响民族团结和国际关系,扰乱网络自身建设和发展秩序等方面。

  党的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将网络生态环境治理纳入加强社会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加强意识形态建设和管理、维护民族文化主权和国家生态安全等的宏伟战略,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网络治理和建设的法规、政策和文件,对包括网络谣言在内的网络社会治理进行了积极的实践探索,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加强网络谣言的社会治理,必须构建以“法治为本、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自治”为主要内容的“四位一体”的治理体系。

  一是法治为本。治理网络谣言的根本在于依法治理。美国关于互联网的立法就有130多部之多;新加坡对在网上发布涉及危害、破坏种族宗教和谐等言论,都会依法入罪。当前我国网络谣言的立法和执法尚待进一步健全,要清醒地认识到网络谣言不属于言论自由范畴,进一步在网络谣言的司法认定、执法程序、量刑原则与依据等方面加强立法和相关法治建设。只有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征信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才能对网络谣言的制造者和传播者起到法律的威慑作用,有效控制网络谣言的源头。

  二是政府主导。“谣言止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网络谣言治理最直接的手段是让网络成为信息公开和正能量传播的平台。网络谣言的产生、扩散和蔓延,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权威、真实信息的缺失,让其有可乘之机。加强信息公开,消除政府部门和网络受众的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传播渠道的堵塞现象,建立和完善公共信息通报机制,提高政府和主流媒体的公共影响力,正确引导网络,是避免网络谣言的有效方法。要加强政府网络谣言治理能力建设,善于运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对网络谣言进行屏蔽,善于利用合法有效的辟谣渠道消除网络谣言的影响力,善于及时依法妥当处置网络谣言引起的各类突发事件。

  三是社会参与。网络媒体和社会组织要强化网络谣言治理的责任自觉和行动自觉。媒体既要做到守土有责,管好自家“责任田”;又要彰显媒体的社会责任和他律功能,加强网络谣言的社会监督和干预。有关社会组织要自觉投身于网络文明建设,对于网络谣言敢于发声,善于发力,通过柔性机制有效参与网络谣言的社会治理。

  四是公民自治。网络谣言的防治要求网民加强个体的网络道德自律、提升网络法治素养、强化责任担当意识。只有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努力提高自身的网络修养,发挥自治精神和主体作用,主动当好网络文明行为的宣传者、监督者、践行者和示范者,才能将网络道德的系统工程构建起来,才能更好地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媒体道德教育在不少国家都已经开展,将媒介道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陈荣武 上海市委党校第四分校综合教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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