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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别有错位“生意经”

原标题:公职人员别有错位“生意经”


  公职人员别有错位“生意经”

  近日,广西纪检监察机关通报了一批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问题。 近年来,广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中央有关清理和规范公职人员违规参与经营性活动问题的要求,通过干部自查承诺、单位自查自纠、纪检监察监督问责相结合等方式,对公职人员违规经商问题进行清查。对自查承诺造假、不如实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等问题严肃查处。同时督促人社、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加强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从源头上堵塞漏洞。

  俗话说“鱼与熊掌不可兼得”。作为享受着公共财政待遇的公职人员,一边供职于政府机关,一边想着日进斗金,确实令人叹为观止。诚如专家所言“市场经济要保障每一个投资者都有平等的竞争地位,并为每一个投资者提供发展的平等机会。”因为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角色是制定和执行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如果公职人员经商,必然会凭着权力影响政府的决策,以谋求政府在资源配置上对自己倾斜。而放任公职人员或者党政领导干部经商,势必会催生以官养商、以商洗钱的腐败现象。为此,对公职人员违规经商理当零容忍。

  说到禁止公职人员办企业、经商。其实早在2005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五十六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那么,为何公职人员“亦官亦商”现象屡禁不止?说到底还是监督不到位所致。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诚然,公职人员只是一份职业,是一种谋生的手段。但它却不是普通的职业,一言一行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严”字当头,不容许大开违规经商“旋转门”。毋庸讳言,对于公职人员经商,近年来的大规模清理工作不在少数,出台的禁止类文件或相关法规也为数不少。但由于利益驱动外,制度缺乏稳定性、法规相互抵触、监督不到位、惩戒乏力等弊端,依然导致公职人员经商成为“法不责众”下的一种常态。只要没有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问题,一般也只是批评教育、促其改正,不亮剑又何以形成震慑。

  “欲影正者端其表,欲下廉者先之身”。当官发财两条道。为此,笔者以为,要遏制公职人员办企业,首先得防止权力和财富勾结,防止出现权力既充当公共财富分配的裁判,又当公共财富的攫取者;其次在法律上专门制定对公职人员相关不当行为的制裁,健全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信息公开、资源配置、效能监察等多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型政务服务中心。或许多管齐下,方能把权力与资本依法进行规制,划清行政领域与市场经济边界,杜绝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错位“生意经”。

  “想当官就不要发财,想发财就不要当官”。每个人都有选择职业的自由,你可以选择从政,也可以选择经商,但不能选择通过从政来发不义之财,更别因为是公职人员而心怀错位“生意经”。切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是党的性质宗旨决定的,也是职业要求所决定的,应当成为党员干部从政的底线。(鱼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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